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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适用《民法典》判决首例打印遗嘱有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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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北京二中院民六庭(下称二中院)对一起涉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该案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二中院适用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审判的首例案件。争议焦点: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官提示:
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也就是说,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中,均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但是,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如此,既彰显了民法典的制度价值,又不违背当事人基于原有法律所形成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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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排版丨王梦雨
审核人员丨张轶辰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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